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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財政廳關于印發(fā)《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fā)布時間:2006-10-10 瀏覽次數(shù):15273次 關閉 字體大小:【

    (內(nèi)財購 [2006]844號)

    各盟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局,自治區(qū)本級各預算單位,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為規(guī)范政府采購非招標方式采購活動,根據(jù)《政府采購法》、國家和自治區(qū)政府采購相關規(guī)定,我們制定了《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在執(zhí)行過程中,如有什么問題,請及時與財政廳政府采購處聯(lián)系。

    二〇〇六年十月九日

    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政府采購行為,加強對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的管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采購貨物、服務和工程的政府采購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采購人是指依法進行政府采購的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團體組織。
      本辦法所稱采購代理機構包括政府設立的集中采購機構和經(jīng)財政部門進行資格認定的采購代理機構。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是指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以外的競爭性談判、詢價和單一來源采購方式。
      第三條  競爭性談判采購,是指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通過與符合項目資格要求的供應商就談判文件進行談判,最后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辦法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nbsp; 招標后參加投標的供應商不足三家;或者在評標期間,經(jīng)資格性和符合性審查,夠條件的供應商不足三家;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nbsp; 經(jīng)專家認定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guī)格或具體要求的;
     ?、?nbsp; 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nbsp; 不能事先計算出項目價格總額的。
      第四條  詢價采購,是指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按照法定程序向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就采購項目需求發(fā)出詢價通知或詢價函,按照詢價采購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采購規(guī)格標準統(tǒng)一、市場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采購活動需要在短時間內(nèi)完成的項目,可以依據(jù)本辦法采用詢價方式采購。
      第五條  單一來源采購,是指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采購符合法定單一來源采購條件的項目向單一供應商直接購買的采購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
     ?、?nbsp; 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nbsp; 發(fā)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㈢  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xù)從原有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金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第六條  參加非招標采購方式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應當是提供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本國供應商,但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外國供應商可以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除外。
      第七條  采取非招標采購方式的政府采購活動,應當有助于實現(xiàn)國家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政策目標,包括保護環(huán)境,扶持不發(fā)達地區(qū)和少數(shù)民族地區(qū),促進中小企業(yè)發(fā)展和激勵自主創(chuàng)新等。
      第八條  達到政府采購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因特殊情況需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財政部門的批準。
      第九條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將應當以非招標方式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guī)避政府采購。
      第十條  采購人應依法委托采購代理機構組織貨物、工程和服務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活動。采購人符合法定條件、具有編制采購文件和組織采購活動能力的,經(jīng)財政部門批準,也可以由部門或單位組織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活動。
      第十一條  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采購的,應當與采購代理機構簽訂委托協(xié)議,確定委托代理的事頂,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在非招標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的工作人員、談判小組成員、詢價小組成員及其他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必須回避。供應商認為上述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其回避。
      第十三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對貨物、工程和服務非招標采購方式政府采購活動進行監(jiān)督管理。
      審計機關應當對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進行審計監(jiān)督。監(jiān)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非招標政府采購活動的國家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jiān)察。

    第二章  競爭性談判和詢價采購

      第十四條  競爭性談判和詢價采購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nbsp; 制定談判或詢價文件(以下統(tǒng)稱“采購文件”)。
      ㈡  發(fā)布資格預審公告。
      ㈢  確定參加談判或詢價的供應商。
     ?、?nbsp; 成立談判或詢價小組(以下統(tǒng)稱“采購小組”)。
     ?、?nbsp; 談判或詢價。
      ㈥  確定成交供應商。
      ㈦  簽訂采購合同。
     ?、?nbsp; 驗收。
      第十五條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jù)采購項目的特點和需求編制采購文件。
      采購文件應當包括以下內(nèi)容:采購程序,采購方式,采購原則,報價要求、響應性文件編制要求和保證金交納方式,項目商務要求,技術規(guī)格要求和數(shù)量(包括附件、圖紙等),合同主要條款及合同簽訂方式,評定成交的標準,提交響應性文件截止時間、談判或詢價時間及地點,財政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采購文件應當標明實質性條款。
      采購文件規(guī)定的各項技術標準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包括強制性標準和行業(yè)標準)。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供應商或者產(chǎn)品,以及含有傾向性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的其他內(nèi)容。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可以根據(jù)需要,就采購文件征詢有關專家或者供應商的意見。采購文件確需征詢供應商意見的,應當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媒體上公開征詢。
      第十六條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媒體發(fā)布資格預審公告征集供應商。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公布采購單位名稱、采購項目名稱、數(shù)量或者采購項目的性質以及參加談判或報價供應商應當具備的資格條件。資格預審公告的期限一般項目不得少于三個工作日,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以上、采取非招標方式采購的項目,不得少于五個工作日,最長不超過七天。
      供應商(包括已進入政府采購供應商庫的供應商)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期結束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遞交資格證明文件。
      第十七條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在同級財政部門的監(jiān)督下從符合項目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隨機確定不少于三家供應商參加談判或詢價,并向其提供采購文件。
      第十八條  采購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及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shù)組成,其中專家人數(shù)不得少于成員總數(shù)的三分之二。
      參加過采購文件征詢意見的專家,不得再作為采購小組專家參加同一項目的談判或詢價。采購人代表不得以專家身份參與本部門或者本單位采購項目的談判或詢價。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以采購小組成員或專家的身份參加由本機構代理的政府采購項目談判或詢價。
      專家的抽取和管理按照財政部、監(jiān)察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和自治區(qū)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九條  供應商應當按照采購文件的要求編制談判或詢價響應性文件,響應性文件應當對采購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條件作出實質性應答。
      參加談判或詢價的供應商應當在采購文件要求的截止時間前,將談判或詢價響應性文件密封送達規(guī)定地點。在采購文件要求提交響應性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響應性文件,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拒收。
      第二十條  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的,自談判文件發(fā)出之日起至參加談判供應商遞交響應性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項目不得少于五個工作日,大型或技術復雜項目不得少于十個工作日,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情形除外。
      采取詢價采購方式的,自采購文件發(fā)出之日起至參加詢價供應商遞交響應性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三個工作日。
      第二十一條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需對采購文件作實質性變動的,應當在規(guī)定的截止時間前三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告知所有參加談判或詢價的供應商,并在政府采購信息媒體上發(fā)布變更公告。遞交響應性文件的截止時間相應順延,并在截止時間兩日前,將變更時間書面通知所有參加談判或詢價的供應商。
      供應商在規(guī)定的截止時間前,可以對所遞交的響應性文件進行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并書面通知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補充、修改的內(nèi)容為響應性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二條  屬本辦法第三條第三款情形的,經(jīng)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可適當縮短資格預審期限和參加談判供應商遞交響應性文件截止時間。
      第二十三條  采購小組進行談判或詢價應當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nbsp; 實質性響應審查。采購小組依據(jù)采購文件的規(guī)定,從供應商遞交的響應性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對采購文件的響應程度進行審查,以確定是否對采購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作出響應。未對采購文件做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不得進入具體談判或詢價程序。
      在競爭性談判或詢價開始后,在采購文件及程序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前提下,參加談判或詢價的供應商只有兩家時,經(jīng)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可以按照公平、公正和競爭原則,繼續(xù)進行談判或詢價采購;如果只有一家,經(jīng)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可繼續(xù)按照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在采購活動開始前有充分理由說明貨物的制造商或服務的提供商只有兩家時,報經(jīng)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可按照競爭性談判或詢價方式采購。
     ?、?nbsp; 談判或報價排序。
      談判小組應當通過隨機方式確定參加談判供應商的談判順序,所有成員集中與供應商按照順序分別單獨進行談判。談判小組可根據(jù)供應商的報價,響應內(nèi)容及談判的情況,按談判文件規(guī)定的談判輪次,要求各供應商分別進行不超過三輪報價,并給予每個正在參加談判的供應商相同的機會。最后一輪談判結束后,參加談判的供應商應當對談判的承諾和最后報價以書面形式確認,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署。
      被詢價的供應商只能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并對采購文件所列出的全部商務、技術要求做出響應。詢價小組將全部滿足采購文件實質性要求的供應商的報價由低到高排列供應商順序,報價相同的,按技術指標優(yōu)劣順序排列。詢價小組如有疑問的,可以書面形式或者當面向供應商進行質詢,質詢內(nèi)容不得涉及對采購文件或報價作實質性的變更。被詢價供應商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由其授權的代表簽字,并不得超出響應性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響應性文件的實質性內(nèi)容。
     ?、?nbsp; 推薦成交候選供應商。
      競爭性談判以供應商最后一輪談判的報價及承諾作為談判小組向采購人推薦成交候選供應商的依據(jù),談判小組應當根據(jù)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按順序排列推薦成交候選供應商。
      詢價采購的評定一般采取最低評標價法,即在全部滿足采購文件實質性要求前提下,依據(jù)統(tǒng)一的價格要素評定最低報價,推薦最低報價的供應商作為成交候選供應商。
      在推薦確定成交候選供應商之前,采購小組認為,排在前面的成交候選供應商的最低投標價或者某些分項報價明顯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響商品質量和不能誠信履約的,應當要求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提供書面文件予以說明理由,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否則,采購小組可以取消該供應商的成交候選資格,按順序由排在其次的成交候選供應商遞補,以此類推。
     ?、?nbsp; 編寫評審報告。談判或詢價工作完成后三個工作日內(nèi),采購小組根據(jù)全體成員簽字的原始記錄和結果編寫評審報告,并送采購人,按規(guī)定需要報財政部門備案的,應當同時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評審報告主要內(nèi)容包括:
     ?、?nbsp; 資格預審公告刊登的媒體名稱、談判或詢價日期和地點;
     ?、?nbsp; 購買采購文件以及參加談判或詢價的供應商名單和采購小組成員名單;
     ?、?nbsp; 競爭性談判的談判方法和標準;
     ?、?nbsp; 談判或評定情況及說明,包括成交和淘汰的供應商名單及原因;
     ?、?nbsp; 談判或詢價結果和成交候選供應商排序表;
     ?、?nbsp; 采購小組向采購人提出確定成交供應商的建議。
      第二十四條  采購人應當在收到評審報告后三個工作日內(nèi),按照評審報告中推薦的成交候選供應商順序確定成交供應商;也可以事先以書面形式授權采購小組直接確定成交供應商。
      第二十五條  在確定成交供應商后一個工作日內(nèi),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以書面形式通知成交供應商,并將采購結果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或詢價而未成交的供應商,同時,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媒體上公告其采購結果。
      第二十六條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與成交供應商應當在成交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所簽訂的合同不得對采購文件和成交供應商的響應文件作實質性修改。
      采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nèi),采購人應當按規(guī)定將合同副本報同級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向成交供應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不得與成交供應商私下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nèi)容的協(xié)議。
      第二十八條  成交通知書發(fā)出后,采購人(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改變成交結果,或者成交供應商(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放棄成交結果,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成交供應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購合同的,采購人可以與排位在成交供應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選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以此類推。
      第二十九條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大型或者復雜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工作。驗收方成員應當在驗收書上簽字,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章  單一來源采購

      第三十條  采購人在采購活動開始前,應當進行市場調查,確定技術規(guī)格和合理的采購預算。其中,采購項目屬第五條第一款情形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將采購需求和單一供應商等有關采購信息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媒體上公示三個工作日,經(jīng)公示無異疑的,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第三十一條  采購項目屬第五條第二款情形的,可以由采購人向單一供應商直接采購。
      三十二條  采購項目屬第五條第三款情形的,采購人應當持原合同副本經(jīng)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原供應商協(xié)商簽訂補充合同。

    第四章  其  他

      第三十三條  重大的采購項目談判或詢價開始前,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通知同級財政部門及有關部門。財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可以視情況到現(xiàn)場監(jiān)督。
      第三十四條  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成交結果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的程序提出質疑和投訴。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按《政府采購法》和相關規(guī)定處罰、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qū)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6年10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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